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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码头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有毒害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规并结合本港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码头内进行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操作的部门员工,管理人员及外单位来港操作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部是码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凡在码头执勤巡查时发现有违章操作危险货物的,有权即时制止违章行为,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管理的人员必须经危险品主管部门进行岗前学习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五条. 管理、操作危险货物的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章,严格按用火、用电、有毒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凡进码头载卸、装卸危险货物必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珠海海事局)发出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获取危险货物签证审核同意后,凭单进行作业。
第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禁止作业,私自进行危险货物载运、装卸操作的有关人员,按公司安全制度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条. 操作危险货物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因违章操作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自负,触及刑律者交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一切危险货物必须储存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禁止与普通货物混合储存。
第十条. 专用储存危险货物的仓库,场地应远离人群,远离火源,禁止吸烟,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 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二条. 涉及装卸、储存危险货物的部门必须制定火灾及其它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安全操作规程:
一. 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制度。
1. 在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前,由调度部门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的危险品进行初步分类,查阅其种类、性质落实装卸安全措施、急救方案,注意事项等方可下达作业指令。
2. 装卸危险货物现场应有相应的消防、应急器材,无装卸安全措施的不准装卸作业。
3. 现场指导员、安全员在作业中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4. 一般的危险货物,由装卸指导员监督指挥安全装卸,危险性大的一级危险物,作业的调度部门应通知安全部协助监督。
5. 参加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防护用品。
6. 毒害品装卸船作业时,要挂好足够大的安全网(布),严格控制防止毒品跌落港池污染水源。
7.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时,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积载要求装卸,要稳拿轻放,严禁撞击、拖拉、滑跌、摔落和倾倒等不安全作业,堆码要整齐稳固,桶盖、瓶口朝上,禁止倒放。
8.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货物,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9.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在装运时应采用隔热,防潮措施。
10. 装卸危险货物时,遇有雷鸣、电闪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危险货物妥善处理。潮雨天气禁止装卸遇湿易燃物品。
11. 在装卸运输棉、麻、糖、油料、弹药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带火种进入作业现场,不准使用钢丝绳打码起吊,应使用土令绳或专用工具防止摩擦起火,不准超负荷使用作业工具,不准使用明火和高压电灯照明作业,不准冒雨作业,防止货物受潮,自燃,没有配戴防火罩的车辆,不准进入作业场所,各种机械、车辆不准在作业现场加油、检修。
12.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拆、装箱作业,应在规定的场区并有安全措施进行。装卸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不得客货混装,无关人员不得搭乘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13. 凡在装卸运输过程中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人人有责制止或反映,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不安全的操作或指挥,安全部及现场调度人员有权停止违章作业。
14. 在危险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使用过的机械,工具等进行彻底清理,防止引起灾害性事故。
15. 凡在本港内装卸运输大型危险货物必须指定专人沿途负责加强安全护运,同时制定必要安全措施。
16. 所有装卸、运输的机械、车辆及运输工具必须配装灭火器材。
二. 危险货物的储存制度:
1. 设置独立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
2. 危险货物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由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3. 危险货物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晒,防雷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自毒的危险货物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 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库入库登记制度,管理人员凡发现自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离开仓库前应进行防火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6. 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在仓库内进行作业的机械必须采取防火措施,配带防火罩。
7. 一般货物禁止与危险货物混合储存,有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8. 危险货物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码要齐整,稳固,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9.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履行登记手续,交出火种,仓库内不准住人。
三. 危险货物的防火措施:
1. 落实储存危险货物仓库防火责任人,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储存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必须按照消防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3. 消防灭火器材,应当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发现阻塞灭火设施应及时消除。
4. 专责管理危险货物管理人员应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和船上及地上的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5. 机械车辆进入危险货物场操作时,车尾必须安装防火罩,作业完毕可除下,车辆不得在仓库内停放,维修或加油。
6. 危险货物库场不准住人,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使用各类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
7. 专用的危险货物仓库,应设置足够的通风设备,以防蒸汽的蒸发。
8. 凡在危险货物库场动用明火作业,用电安装,按防火规定到安全部申办动火或用电作业手续,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在动火,用电时,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派人在场作防火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作业完毕后,严格清理动火作业现场,消除着火点,方可离开现场。
9. 危险货物库场内应设安全消防走火通道,库场外范围设置围墙并安装防火,防毒等安全警告标志。
10. 一切爆炸品严禁与易燃品,自燃品氧化剂,易湿易燃品,钢材质的包装物品等混储混运,为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应分别设库,单独储存,如需运输时要分别装车不得混装一车。
11. 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特性和季节气候,经常检查库场内及垛间有无异状及异味,包装有无渗漏、破损,发现异常状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四. 危险货物灭火方法及灭火应急措施:
1. 发生火灾后,在场人员应立即扑救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主管危险货物签证单位报告及向消防局报警,做好货物的保护和疏散其他人员。
2. 现场发现有伤员的立即派车专人负责送院治理,严重的伤者应及时向医护紧急中心报警,请求派出医护人员为伤者现场抢救。
3. 因在船上装卸作业时,发生危险货物着火、爆炸、渗漏有毒物质到海里时,码头现场调度立即进行救护,迅速清理作业现场,如因大量有毒货物渗漏到海里无法打捞清理时,必须报告珠海海事局,请求协助。
4. 为防止爆炸事故蔓延和保证其他船只的安全,现场调度应指示附近船只及时离开。
5. 灭火,救灾同是按根据各类危险货物的化学反应及特点,进行扑救。
6. 在发生火灾时,要根据火灾发生特点及时调集灭火力量,抓住主要矛盾,正确使用灭火剂,保证不间断地供水,并按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扑救。
7. 爆炸品爆炸时,速度很快,要想用一种方法阻止其爆炸是不可能的,往往是不易扑救全部燃烧,但也有爆炸品,如散装苦味酸燃烧的速度不太快,可及时扑救;起火后可用水扑救,但禁止用重物压盖或用砂土覆盖,造成阻碍气体扩散,加速爆炸反应,增大爆炸威力,扑救时应戴防毒面具。
8. 可燃气体着火后应立即切断可燃气体的供给。若发现气瓶起火,应根据所装气体的性质采用相应灭火器具迅速灭火,存放的钢瓶库着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疏散于安全通风场所,附近房屋等,可用大量水冷却。
9. 易燃液体发生火灾时,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卤化烷、干粉灭火器扑救或用沙土覆盖,任何易燃液体发生火灾时,均可用水直接淋容器外部起冷却作用。
10. 多数的固体可燃物着火时可用水或干粉扑救。
11. 自燃物品起火一般可以用水、干粉或砂土扑救。
12. 各种遇湿燃烧物品都禁止用水扑救,也不用酸碱泡沫灭火剂;活泼金属火灾还不得用二氧化碳灭火,一般使用干砂、滑石粉、小苏打粉或干粉灭火。
13. 氧化剂起火时,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运用干粉、1211灭火器或干砂土扑救,不能用水扑救;其他氧化剂起火,可用砂土或雾状水扑灭,不能用酸碱泡沫灭火。
14. 协助消防队灭火,专人维持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珠海国际货柜码头(九洲)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