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本港是外贸货物进出口的专用码头,属于海关监管区。由于港区内有重型机械作业,同时往来车辆、人员也多,为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规范车辆管理,特对外来车制定以下规则:

一、 所有进入港区的外来车辆必须自接受闸口安全人员的检查。

二、 在港区内行驶的车辆车速限于20公里/小时。

三、 禁止在港区内乱鸣号。

四、 所有进入港区的车辆必遵守行车秩序,按交通指示行驶,并服从安全员的管理及指挥,严禁抢道行驶,阻塞交通。

五、 来车辆在港区内损坏码头设施的,照价赔偿。

六、 非作业车辆严禁驶入跨运车作业区,否则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七、外来车辆在港区道路上或作业区内出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尽 快处理,严禁影响码头正常运作,否则码头有权作出处理。出现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我司协助处理时需收取相关费用200元。

八、外来车辆因特殊情况需在港区内停留过夜的,请到闸口安全部门卫组(外线:3220091、内线:191)办理有关停车手续,如车内有货物需 事先声明,否则后果自负。

九、 进入港区营运的集装箱车辆拖车须先到商务部(外线:3220080、内 线:180)申办理进港卡后方可进港营运。

十、进入港区营运的车辆须在单证资料齐全情况下方可进入港区,以免造 成不必要的堵塞。

十一、 所有进入港区的报关用车须停在指定的地点。

十二、 凡在港区内违规车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检讨,第三次谢绝进港。

以上规定,请各位司机自觉遵守。


珠海国际货柜码头(九洲)有限公司
安全部
2004年2月16日